納稅人的權利:
(1)知情權。納稅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。
(2)受尊重和監督權。稅務人員必須尊重和保護納稅人的權利。
(3)退回多繳稅款受補償權。
(4)要求回避權。稅務人員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,與納稅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,應當回避。(5)控告和檢舉權。納稅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。
(6)陳述權和申辯權。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,享有陳述權、申辯權。
(7)告知權。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、質押的,應當向抵押權人、質權人說明欠稅情況。
納稅人的義務:
(1)持稅務登記證件開立銀行帳戶并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義務。
(2)安裝、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。
(3)如實提供與納稅有關信息的義務。
(4)非從事生產、經營的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也應依法設置帳簿,根據合法、有效憑證記帳,進行核算。
(5)向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核算軟件的義務。
(6)在納稅期限內預繳延期申報的稅款的義務。
(7)向稅務機關報告企業合并、分立的義務。
(8)重組企業依法繳納重組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義務。
(9)欠稅人向稅務機關報告其處分大額財產的義務。
(10)在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履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義務。